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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衡水汇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更新时间:2024-09-12 关注:4175
2024年3月22日,河北省衡水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衡水汇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衡水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衡水汇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车辆购销合同中有“甲乙双方签订此合同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更改,定金不退”字样,却未规定甲方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格式合同使用时间较短,使用期间当事人未与消费者产生退还定金费用纠纷,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万元。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的提升,汽车走进了千家万户,与购车相关的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本案中,当事人在车辆购销合同中作出“定金不退”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避免消费者产生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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