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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淘名表遇“李鬼” 商家退全款并赔偿1万元

2018-12-23  关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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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 刘浩)上海市消费者刘小姐于2017年11月在某网店平台购买了一款二手手表,收到货品后,却发现实际货品与原定货品不一致。因协商无果,刘小姐将相关贸易公司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该公司返还货款5.1万元并支付违约赔偿款1万元。

2017年8月24日,刘小姐在淘宝网浏览名表网购平台时,上海某贸易公司的淘宝网店“亚奢名品”所展出的一款二手石英女士手表让她“怦然心动”。该表附有图片,描述为“二手99新Chopard萧邦石英女士手表石英表,外圈满钻,炫彩贝母面,玫瑰金,表径29,二手全套店铺质保一年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且该表背面图片显示钢印号为1792289,网店标价为5.8万元。

刘小姐通过网店平台联系客服,并应要求加了客服“沈公子”的微信。2017年11月10日、11日,刘小姐通过微信询问客服了解到手表有优惠后,经过多次协商,该表最终以5.1万元价格成交。2017年11月11日至17日,刘小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商家货款5.1万元,商家于11月23日回复刘小姐“最迟周日前发出”。

2017年11月29日,刘小姐收到了从淘宝店里购买到的“名表”,仔细地查看表面后,发现收到手表的镶钻数量、大小、钢印号码都不同,与原先协定好的不是同一款手表,于是要求退货。商家以二手商品不支持退货可以换货等为由,拒绝刘小姐的退货请求。

2017年12月2日至30日期间,刘小姐和贸易公司为实际交付的手表与图片上的手表差异、商家应否接受退货等,进行了多次沟通和争论。因协商无果,刘小姐按照收据及实体店显示信息将“奢客名品”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后经撤诉,又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从协商到成交整个过程具有明确的指向性——钢印号为“1792289”的石英女士手表,被告交付的标的物钢印号与约定不符,属交付标的物错误导致的违约;原告收货后明确表示异议并要求退回,被告应依据“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而接受,不能为了达成交易“强买强卖”;本案被告行为虽尚未构成欺诈性质,但事实上原告收货后当即提出异议,要求退回,而此后被告的行为则有失诚信,颇不厚道。

最终,法院判令解除刘小姐与该公司间的手表买卖合同,刘小姐退还商品,公司返还货款5.1万元并支付违约赔偿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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